完善住宅物業管理機制 有效預防和化解物業糾紛
全國政協委員、市政協常委、市婦聯副主席(掛職)黃綺反映,住宅小區物業糾紛爆發式增長的背后,既折射出居民對物業服務的認知錯誤、部分居民缺乏誠信以及法治意識淡泊,也反映了住宅小區治理機制方面存在的短板:
一是主體責任不夠明確。住宅小區綜合治理涉及到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和專業服務單位,各部門溝通機制有待完善;二是業主自治機構缺乏專業性。由于業主參與度不夠、積極性不高,導致業主大會難以召開、業委會組建或者換屆難。業委會委員專業程度低,法律素養不高,代表性不強,“少數代表多數、個別代表全體”已成為普遍現象;三是物業服務企業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評判標準未有效建立;四是目前法律對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規定不夠明確。這就導致不少情況下業委會的訴訟地位等無法確定。
為此,建議:
一、注重黨建引領,促進物業管理的有序自治
在社區治理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政治功能,加強黨對業委會的組織領導,加大業委會黨支部組建力度。由業主中的黨員成立黨小組,充分發揮黨員先進模范作用,引領物業管理的有序自治。
二、彌補完善業主自治管理中專業力量配備不足的短板
物業管理涉及眾多專業問題,比如糾紛產生中的法律關系確定、物業維修中的技術問題以及經費使用中的審計問題等等。被業主大會推選為業主委員會委員的,一般都是熱心人士,但未必是法律、建筑或經濟方面的專家,有時遇到問題會有心無力。建議成立業委會的同時,鼓勵聘請業主中有專業能力的人士成立數個專家咨詢小組,提供法律政策咨詢,有效提升業主委員會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完善監督機制,成立業主監督委員會
業委會是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作為業主大會授權的執行機構,在行使物業管理權力的過程中,缺少監督會導致權力濫用。建議在成立業主大會的同時,設立業主監督委員會,代表業主大會對業主委員會進行監督。
四、立法明確業委會的訴訟法律地位
《物權法》雖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在特殊條件下有作為訴訟原被告的資格,但該法對業主委員會其他方面的法律定位采取了回避態度,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性質存在界定不清的情形,使其與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處于不平等地位。一旦發生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業主委員會作為簽訂主體是否有權作為獨立訴訟主體參與民事訴訟,是司法實踐的爭議之處。
五、引導專業法律服務力量及人民調解組織參與小區綜合治理
運用傳統的磨嘴皮、打感情牌等方式化解物業糾紛,已經適應不了新形勢的發展。建議鼓勵引導有規模的住宅小區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為住宅小區提供日常涉及物業管理需求的法律咨詢及建議等。市、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物業糾紛調解機構,讓物業糾紛這樣的人民內部矛盾以和諧的方式給予有效化解。政府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律師協會鼓勵有公益心的專業律師為住宅小區提供法律服務。
(民盟市委、市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供稿)